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7303号
原告:大连威士达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西里36栋-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威士达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大连威士达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威士达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