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17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六福、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文海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丽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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