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财保48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一至二楼。
负责人:刘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建。
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八一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春建,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春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5,084,43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补充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淮山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174894.84平方米;土地权证号:夏国用(2009)第××号)。
上述查封财产的总限额为195,084,434.00元。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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