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398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被告: 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1至4层101内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萍。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建。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蔺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诉被告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经本院有效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怡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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