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3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购物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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