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48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东路北侧三厂院内30号楼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墨农,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十五队。

法定代表人:于宗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雪,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电力公司,统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远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智、王墨农,被告绿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强、姜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远电力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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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网工程)》、2019年2月12日签订《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外网工程)》,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的绿源污水处理厂增容10KV配电工程内网工程和外网工程的施工,现原告已完成相应合同的施工。202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表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2元的最后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前,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绿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施工的工程有多处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违规操作,擅自安装地上附属设施,未按照图纸要求安装有关设施的关键部件,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被告有权拒付其工程款并可要求其赔偿被告的损失。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原告财产保全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将依法保留相关权利。

被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原告)赔偿反诉原告(被告)损失暂主张2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现有的证据证明原告所完成的案涉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已构成严重违约。具体情形如下:1、大车间新增两台变压器按设计要求设置围栏,厂区内3条道路按设计要求采取穿管直埋;2、区内工程施工破损路面按设计要求恢复原状;3、3箱电容补偿主柜、电

容补偿辅柜无法正常使用;4、4号电容补偿主柜、电容补偿辅柜至今无法正常使用;5、箱式变电站、开闭所及计量柜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上下爬梯,否则无法正常操作和维修;6、厂区内电缆走径处按照设计要求安置电缆标示钢牌;7、69号电杆高压电缆有接头,违反设计违规设置地面设施,将电缆接头隐藏于地面设施内。反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涉案工程的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正远电力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两份《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施工工程必须经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验收合格。我公司根据电力局提供的图纸按电力局要求施工,现电力局已经验收合格并且通电使用,已经过一年保修期,该工程不存在被告所说的相关问题,我方不构成为违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增容10KV配电工程内网工程和外网工程的施工。2018年4月16日签订《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网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工程价款为2280000元,工期为20天,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6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工程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绿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应当向乙方(正远电力公司)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乙方逾期30日以上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免除乙方应负违约及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工程返工至合格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019年2月12日签订《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外网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工程价款为400000元,工期为27天,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0日。其他约定同内网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的10KV配电工程内网工程和外网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经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的结算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0KV配电工程内网工程和外网工程合同总价款268万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136.8万元,未付款119.2万元,其中内网91.2万元、外网28万元。乙方在甲方应付外网工程款28万元基础上,下调2万元作为工程延期完工补偿款,实际外网应付工程款为26万元。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117.2万元,最后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之前。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均有违约迹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履行新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为之前签订内外网施工合同的附件,相应违约责任执行主合同条款,其他条款按主合同执行,本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补充协议的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约定,原、被告双方理解不一。被告认为该协议中违约问题仅指甲方延期付款,乙方延期完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违约依然按照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原告认为协议中所指违约不仅指甲方延期付款,乙方延期完工,就延期问题因协议第二条已就延期完工下调了工程款,故第四条违约应包括合同履行中所有违约情形。

被告在本案中反诉请求和证据如下:1、设计图纸中设计说明部分明确表述厂区内电缆采用排管铺设,过路采用顶管铺设,本案中厂区内有三条道路,但是对方均未采取顶管铺设技术。2、10KV电缆走径总平面示意图,在该图中,新增三号、四号变电箱需要加围栏,且围栏有固定要求,对方没有按照图纸要求加设围栏、六十九号杆引出第二路电源没有地面附属设施、电缆线没有接头、地面没有表箱,原告在施工时将两个断开的电缆线违反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接头,并将接头隐藏于地面表箱,在地面擅自建造附属设施(一个水泥台上有个表箱)。3、绿源厂区内电缆走径平面设计示意图,该图说明部分五厂区内电缆铺设需破路面,施工结束后需及时将路面恢复原状,对方在施工后,并未按照要求恢复路面。4、三号箱变低压一次系统图,AL2、AL3电容补偿柜至今不能启用。5、四号箱变低压一次系统图,AL2、AL3电容补偿柜,一个主柜,一个辅柜至今不能启用。6、箱变基础平面图,设计图纸中有钢爬梯,但是对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安装上下梯,这是严重缺陷。7、开闭所基础平面图,设计图纸中有钢爬梯,该图纸说明四,对于爬梯作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但是对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安装上下梯,导致不能正常维修管护。8、开闭所基础配置图,图纸中标注有钢爬梯,对方实际施工并未安装钢爬梯。9、基础施工图(一),图纸中标注有钢爬梯,对方实际施工并未安装钢爬梯。10、电缆排管铺设施工图(一),说明四厂区内电缆走径处加电缆标示钢牌,直线距离20米左右一个,在分支、转角处都要增加,但是对方均未安装钢牌。就上述问题被告提交了设计图纸及照片为证。原告认为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多,已超过保修期一年,且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原告并不违约。被告庭下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过四次停电事故,证实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第一次2019年6月10日11时30分,是因两台高压计量箱不匹配,保险管烧断,第二次2019年6月14日上午11时,是因为69号杆附近电缆接头烧断,第三次是2019年6月20日原告通知被告更换计算箱停电,第四次是2019年6月30日晚9时因69号杆上边终端接头烧断停电。原告辩称第一次停电是因为被告未经调试启用造成高压计量箱保险丝熔断,第二次是原告更换保险丝调试定值,并非更换高压计量箱。被告反诉问题经本院现场勘验、调解,被告最终反诉意见是:对工程质量不再申请鉴定,要求原告就鉴定申请书中的八项施工进行修理:1、大车间新增两台变压器按设计要求设置围栏;2、厂区内3条道路按设计要求采取穿管直埋;3、厂区内工程施工破损路面按设计要求恢复原状;4、3号箱电容补偿主柜、电容补偿辅柜、4号箱电容补偿主柜、电容补偿辅柜现在均可正常使用,但是指示灯不能正常显示,可能是线路没有连接;5、箱式变电站、开闭所及计量柜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上下爬梯;6、厂区内电缆走径处按照设计要求安置电缆标示钢牌;7、将69号电杆有接头的高压电缆更换为无接头的高压电缆,并按设计图纸架设,按设计图纸要求拆除违建地面附属设施;8、厂区内电缆按设计要求排管敷设。

原告对被告要求修复部分施工设施的意见:现场勘验时我们安装的设备都在正常使用,1、大车间新增两台变压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围栏我方认可;2、厂区内3条道路我方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穿管直埋且已经恢复路面,但是由于对方经常有大车通过把路面压塌陷了,责任不在原告,已超过保修期,不再给予修复;原厂区内工程施工破损切割的路面都已经按设计要求恢复原状;3、3号箱电容补偿主柜、电容补偿辅柜、4号箱电容补偿主柜、电容补偿辅柜,因为是易损件,已超出质保期;5、箱式变电站、开闭所及计量柜如果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上下爬梯,因为安装的钢铁制爬梯会导电,不安全,我方已经配置了两部绝缘爬梯,在施工完后已交付被告;6、厂区内电缆走径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安置电缆标示钢牌我方认可,同意更换,重新设置;7、对方要求的将69号电杆有接头的高压电缆更换为无接头的高压电缆按设计图纸架设,我们是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在没验收之前着火了,电缆烧断了,经双方协商按照现有的方案我们给维修了。地面附属设施是经过对方同意才安装的,如需拆除我方同意拆除,但拆除时要求对方配合;8、厂区内电缆我们都是按设计要求排管敷设的。

另查:关于69号杆电缆接头及未按照图纸施工问题,在验收时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也一直在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协议、图纸、照片、证人证言、调解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外网工程)》及就工程款结算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20年1月7日双方结算协议已经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7.2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履行完毕,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就补充意见第四条、第五条条款的理解歧义,并不影响被告对工程款的履行。从审理看补充协议应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修理部分工程设施,虽原告辩称该工程已经验收且被告正常使用,但原告确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且未提交证据证实经被告允许变更施工图纸,因此原告需对被告有证据证实且经本院勘验的部分工程给予修复,具体如下:1、大车间新增两台变压器按设计要求设置围栏;2、厂区内电缆走径处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电缆标示钢牌;3、被告要求的将69号电杆有接头的高压电缆更换为无接头的高压电缆,并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架设。就该项工程验收时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接头电缆也并未影响被告正常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不更换,原告应拆除69号杆下的地面设施,由电力部门监督,施工中原告要合理处置电缆接头,保障被告正常使用。原告实施上述修复施工时被告应提供便利,给予配合。如果因被告原因而造成原告不能实施修复施工,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2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大车间新增两台变压器按设计要求设置围栏、厂区内电缆走径处按照设计要求安置电缆标示钢牌,在电力部门监督下拆除69号杆下面违章地面设施,合理处置电缆接头,保障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正常使用,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修理工程的施工提供便利,给予配合;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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