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粉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晓东,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宪龙,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户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981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曾宪龙应给付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9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0元(2014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合计629110元,此款分别由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2018年10月30前给付100000元,2018年12月30前给付300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129110元;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曾宪龙未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按629110元及以32911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应扣除已经履行部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539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12元,由被告曾宪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宪龙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为538522元(含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二拍保留价100800元收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弶港镇前进路59号幸福家园商住楼001室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自行将名下位于东台市弶港镇前进路59号幸福家园商住楼102室和车库处理完毕,所得金额用来解决本案剩余标的;三、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拍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王世华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