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粉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息总额为140万元,被告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7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70万元;二、如被告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第一款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按本金81707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为1317070.5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按月利率为2%计算;2、以本金817070.5元,从2017年9月1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为2%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三、案件受理费20388元,减半收取1019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94元,由被告江苏东台宏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19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9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19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9月6日,本院到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19年10月30日,本院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3月4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执行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奇
审判员 王世华
审判员 黄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