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3执恢7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19号。
负责人:*号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东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其工资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工资银行帐户合计人民币246673元(其中,本案执行费204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两被执行人的生活费26273元)。
因债务不足清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盐城市分行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世纪花园AB幢201室的房地产依法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处置,因一、二拍无人参拍而流拍,后在变卖过程中,买受人***以人民币171.2万元竞得。截止目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盐城市分行支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13500元(含已垫付的评估费、公告费13500元)。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六人对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8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盐城市分行也领取到本院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13500元。对被执行人***、***等六人依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责任义务,本院已执结完毕。故对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银行帐户,本院将依法予以解封。
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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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