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城***第0913号
原告***,市民。
被告***,市民。
被告***,市民。
被告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宁县城市管理局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城市管理局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5元,减半收取4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彭艳
代理审判员*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