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执字第012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9号。
负责人何道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东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商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便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