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阜执字第1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东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兴富社区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3854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将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