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7025号
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奎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墩五组(CN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凤翔路198号(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593元,减半收取279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7元,由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