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102号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墩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393215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11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5BKRW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群星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群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5元,由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