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60号
申请人: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墩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393215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11号1幢1层(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5BKRW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五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江***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计价值1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群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洲公司、**公司(含五洲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五洲公司、**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群星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