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3239号
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付款计划书,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如有违约,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红
书记员 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