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共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共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郑州共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共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四万七千一百四十六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屹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