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6号
原告:杭州天机云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钱江浮山商业中心****门**。
法定代表人:鲍伟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翔,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天机云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天机云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机云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1元,由原告杭州天机云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