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4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兴街192号1幢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8168L。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胜,该公司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5元,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德权
审判员龙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