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执1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凯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4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礼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带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兴街192号1幢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凯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闽0211执150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176.32元的财产(包括工程款121130元、自2020年3月19日暂至2022年4月13日的违约金9633.5元、自2022年1月23日起暂至2022年4月1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5.82元、本案执行费1717元)。”并依据上述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福赞
审判员 黄庆勇
审判员 王 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璐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