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6359号
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8.
法定代表人:沈开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81681。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
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57元,由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杜丽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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