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015号
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兴街192号1幢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胜,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俊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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