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1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兴街192号1幢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8168L。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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