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30民初3359号
原告:***,男,65岁,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
被告:***,男,42岁,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梁家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