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街道磨涧村刘岗组。
法定代表人:曹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街90号(山水商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侯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炜适用独任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未进行法庭辩论即作出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徐 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竹君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