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木工,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太和街道毛营村新组**,现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彬,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353050599(5/6),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叶银,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木工,住盱眙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叶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以因需劳动部门的前置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德平
人民陪审员 陈志艺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