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7-1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康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决定转为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李金
审判员 蒋毅颖
审判员 俞 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