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87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7-1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77444。
法定代表人:王康宇。
原告***与被告***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