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588号
再审申请人:武兴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贝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武兴旅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贝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0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兴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章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龚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