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3545号
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城XX幢XX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来,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系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街道XX花园XX号楼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姜佳蓉,(实习),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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