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2437号
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MA70K9QA0G;
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四挡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91064832367l。
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XX街道XX花园XX号楼XX室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男,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
。
本院在审理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以被告已经答应近期将所欠欠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17元,减半收取91409元,由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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