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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2437号 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MA70K9QA0G; 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四挡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91064832367l。 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XX街道XX花园XX号楼XX室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男,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 。 本院在审理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以被告已经答应近期将所欠欠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17元,减半收取91409元,由原告汉滨区君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