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财保90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5万元或其他财产,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函编号:12082017028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