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3397号之一
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三岗店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花园28号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
审判长董明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