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377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200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