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盾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盾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7680号之一
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盾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蔡良(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77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蔡良(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77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