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7677号之一
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迈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吉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