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随州市圣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3执615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圣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3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返还预付款107400元及违约金17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书记员  任盛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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