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218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丰路1号3栋201房、3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6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原审被告: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渡东大街1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专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能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以下***关供电局)、原审被告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莞专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网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韶关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恒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专业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以下判决内容:**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恒建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恒建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东莞专业公司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建筑分包施工义务的主体。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将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分包给恒建达公司施工,恒建达公司又将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发包给东莞专业公司施工。恒建达公司本身已经是分包单位,其将案涉工程再次发包给东莞专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东莞专业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签订的《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东莞专业公司是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建筑分包施工义务的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一审法院仅依据“原告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资质的”就认定施工合同有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了恒建达公司违法分包的事实,继而作出施工合同有效的错误认定,应予纠正。需说明的是,**公司与恒建达公司之间签订的《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也是无效的。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2(2)条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为承包人与总包方的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1%)办理。”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的结算方式是以**公司与电网能源公司对应分包范围工程的结算价直接下浮11%,由此可以说明**公司与恒建达公司之间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质上是专业分包,**公司通过收取11个点的管理费的方式将分包工程整体交由恒建达公司施工,并非只是将分包工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恒建达公司。二、关于**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一)关于韶关供电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关供电局认为其不欠付工程价款,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韶关供电局答辩称其与电网能源公司尚未办理结算,而韶关供电局与电网能源公司签订的《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8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投产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须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相关结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公司、发包人审核。收到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发包人自工程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根据东莞专业公司一审庭审时提交的电网能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公司承建的又一重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顺利投产送电”可知,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8日竣工投产,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韶关供电局应当在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即2021年9月8日前完成工程结算。韶关供电局至今未完成结算,明显存在怠于结算的情形。因此,在韶关供电局主张没有完成结算,并且存在怠于结算的情况下,其仅提交了已付电网能源公司235129459.40元的凭证,无法证明其不欠电网能源公司工程款。韶关供电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因韶关供电局未完成结算而按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暂定合同总价327527445.45元计算,韶关供电局也尚欠92397986.05元未支付。该尚欠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东莞专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综上,韶关供电局应在欠付电网能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恒建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关于电网能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电网能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4条“竣工结算及移交”的约定,本案中,电网能源公司与**公司之间结算条件早已成就,电网能源公司明显存在怠于结算的情形。电网能源公司仅提交了已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不欠**公司工程款。并且,即便按照双方合同暂定价款42868600元,电网能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也远远超过东莞专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因此,电网能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恒建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关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公司与恒建达公司之间签订的《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是无效合同,**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其作为违法分包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对恒建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法院在查明**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是否欠付款项时存在严重的对象错误,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一审判决第27页中的“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的具体收支情况以及恒建达公司具体付款情况的前提下,原告主张**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没有***建达公司的相应款项,依据不足。”,该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东莞专业公司所主张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欠付工程价款指的是发包人欠付其合同相对方的工程款,在本案中即韶关供电局欠付电网能源公司的工程款以及电网能源公司欠付**公司的工程款,东莞专业公司主张的并非韶关供电局和电网能源公司没有***建达公司工程款,韶关供电局和电网能源公司也并不需要向恒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欠付”的主体、对象的认定存在错误。综上,为维护东莞专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恳请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公司在分包人选任上无过错,系合法分包,不存在工程再分包,分包合同有效。本案中,**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电网能源公司签订《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后,依法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恒建达公司,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分包合同有效,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恒建达公司具备劳务分包业务的相应资质,且**公司自行进行钢筋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采购,不存在分包合同无效。**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恒建达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分包人选任上并无过错,不存在工程再分包,不存在分包合同无效,因此,**公司不属于东莞专业公司上诉状中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被上诉主体范围。**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合法有效。该《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之分包工程概况1.7承包人(**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如下:钢筋、钢绞线、水泥、混凝土等,该条款明确约定分包工程材料等范围内容,属合法劳务分包。另,《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2(2)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为承包人与总包方的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1%)办理。”该条款所对应是**公司与恒建达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人工费结算原则,并非东莞专业公司所述“**公司与电网能源公司对应分包范围工程的结算价直接下浮11%”,也不存在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工程整体分包给**公司一说,《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再,在项目劳务合同分包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4月份签订了《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士购销合同》,进行建筑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自行采购,并支付了相应的建筑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费用,**公司不存在将工程再分包或二次分包的行为,《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合法有效,恒建达公司是实际履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义务的主体,属于与东莞专业公司之间构成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二、关于**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签订的《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有效,属合法劳务分包,且在《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转包与再分包条款明确约定:12.1分包人(恒建达公司)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分包合同额的2倍处罚。12.2分包人(恒建达公司)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对相关连带责任约定明确,不存在异议。**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的《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主要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人,《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且合同对于权益、责任约定明确,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三、**公司已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多次提醒,并催促劳务分包人(恒建达公司)办理合同劳务工作量结算,但恒建达公司拒不配合,存在与东莞专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能。**公司在项目结束竣工后,积极开展项目劳务分包工作量的相关结算工作,期间也曾多次向恒建达公司提醒,促进开展项目相关劳务工作量结算工作,其中2021年12月27日、2022年3月1日等时间通过打电话、微信、短信催促恒建达公司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工作量结算工作,并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项目部书面发送及邮寄工程劳务合同结算催办函,要求恒建达公司7日内安排管理人员到**公司项目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结算事宜,并再次提醒恒建达公司因造成拖欠人工费、劳务费引起的劳资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恒建达公司自负,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一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并未拖欠恒建达公司工程劳务款。**公司在2021年2月1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12日、2022年4月7日,分别多次将恒建达公司完成的劳务工作量,通过微信方式发给恒建达公司要求确认,促进开展劳务工作量结算工作,但恒建达公司,在收到文件后,次次不应答,配合劳务工作量结算工作态度不积极,多次推脱。四、**公司已按照合同价结算条款,对劳务分包人(恒建达公司)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积极开展结算工作。**公司根据恒建达公司完成的劳务工作量表,按照《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工程量的确认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合同价款及其调整的约定,积极开展结算工作,实际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金额为8893405.85元,已支付的劳务费金额9936542元,**公司已超额支付了工程劳务费,即没有逾期支付工程劳务款。出现超额支付工程劳务款主要系由于恒建达公司在开展项目的分部分项(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桩基施工)劳务工作中,施工作业人员严重不足,施工进度滞后,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转包或再分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公司对恒建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发函告知、制止,因此,恒建达公司中途退出了边坡加固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金额无法达到已支付的工程劳务费金额,致使工程劳务费超额支付。五、恒建达公司与东莞专业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在东莞专业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公司并不知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在向恒建达公司分包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已按照《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三方委托代付劳务工资协议》的约定向恒建达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及代付劳务工相应数额的工资,甚至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工程劳务款的情形。恒建达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恒建达公司应对分包所造成的合同纠纷自行承担责任,其拖欠东莞专业公司工程款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也不负有连带或任何协助给付的义务。综上所述,**公司在分包人选任上无过错,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拖欠工程劳务款的情形。恒建达公司与东莞专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恒建达公司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网能源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恒建达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正确。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恒建达公司与东莞专业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恒建达公司与东莞专业公司存在付款争议,应由恒建达公司独立承担付款责任,与电网能源公司无关。其次,电网能源公司在分包人选任上无过错,系合法发包,分包人具有合法的承包资质;且恒建达公司与东莞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电网能源公司并不知情,电网能源公司仅与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具有直接合同关系,没有法定情形,电网能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东莞专业公司不属于法定的“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总第78辑“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因此,一般通过以下原则认定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一)是否为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机械的施工主体。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从“收支”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评估。在“支出层面”,应判断其是否为建设工程实际付出人工、资金、材料;在“收入层面”,应区分该主体是仅作为建设工程诸多环节中的一环收取报酬,还是基于通过整体完成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的施工而获取收益。考量施工队伍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需要以完整、确凿、合法的“证据链”为基础,证明其已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格成果,有实际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中。(二)所施工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比如说,在某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仅负责某一建设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或甚至只是负责“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的班组长,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因此,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除了举证证实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外,还应当对东莞专业公司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负证明责任,亦即需要举证证实东莞专业公司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否则,不排除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三)能否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分包人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未区分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转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会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亦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上述分析,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享有实际施工人身份的主体可以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那么当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时,除承包方外,实际施工人也应当是工程质量责任的明确承担者。在无效合同前提下,发包人不可能向每一个具体施工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队伍主张工程质量责任,而会向实际“概括承受”了合法承包人义务的无资格施工队伍主张,基于以上分析,享有权利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施工队伍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而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强调精准理解、限缩适用。故研究实际施工人在司法审判中的身份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纵观本案中的东莞专业公司,其仅是劳务合同的一方,施工的并非是单项工程,且提供了人力成本,明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角色。三、退一步讲,即使东莞专业公司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也应待恒建达公司与**公司办理完结算后,东莞专业公司方可向恒建达公司主***;或应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就案涉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作出鉴定,确认恒建达与**公司的争议款项。综上,东莞专业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韶关供电局辩称,一、东莞专业公司要求韶关供电局在欠付电网能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未成就。一审开庭时案涉合同仅完成了主体竣工验收,分项工程(曲江-库湾开断接入犁市变500kV线路工程)于2021年12月25日才完成验收。韶关供电局在2021年12月底收到承包人电网能源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相关结算依据资料后及时提交给案外人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公司)进行审核,顶立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了由顶立公司、电网能源公司及韶关供电局三方签字确认的《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363108804.29元。韶关供电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以转账方式向电网能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35129459.40元的支付凭证,其中有一份支付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金额为1927800元的支付凭证不属于本合同支付凭证,应当剔除,**关供电局在一审遗漏提交一份以转账方式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该支付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支付金额为30057287.05元,故韶关供电局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电网能源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263258946.45元。2021年7月15日,韶关供电局根据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的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电网能源公司在韶关供电局的工程款4761900元、1089650.7元,共计为5851550.7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韶关供电局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9日以转账方式向承包人电网能源公司支付11580000元、25830000元、56588307.14元,共计支付93998307.14元。截至现在,韶关供电局已累计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合同款357257253.59元,除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冻结的5851550.7元未支付外,合同款已全部付清。因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冻结的工程款还未解冻,该笔款项最终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尚未确定,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前,韶关供电局暂无支付义务,故东莞专业公司要求韶关供电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未成就。综上所述,东莞专业公司对韶关供电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应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恒建达公司述称,恒建达公司是2019年10月25日进场开始施工,因为当时施工资质不全,只能边施工边完善。**公司以工程紧、任务重为由催促工期,恒建达公司就开始施工。恒建达公司实际上是主体承包,且包工包料,因为恒建达公司资质不全,**公司是要求恒建达公司垫资开工,但恒建达公司从2019年10月25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20年4月收到第一批工程进度款时已垫资5000000余元,包括钢材、水泥、辅材与人工。从2020年4月开始,**公司要求代付钢材与水泥款项,资金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恒建达公司只付总合同30%的劳务合同费用。工程基本完工后,**公司给出的结算结果是按电力2013年定额结算,韶关供电局下浮3.5%,电网能源公司(原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下浮13%,**公司下浮12%,而且所有下浮都是总合同下浮,其中包括钢材、水泥等材料下浮。2013年定额本来就与现在市场价相差很大,造成恒建达公司收到的工程款远不及垫资的工程款,恒建达公司垫资的几百万元均没有收回,还欠几家施工单位工程款高达几百万元。**公司催促恒建达公司进行结算,但具体工程数量不清,很多签证没有给恒建达公司争取,实际上恒建达公司已产生合同外的劳务,且结算方式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结算价格与工程量。 东莞专业公司起诉请求:1.恒建达公司向东莞专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9688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68862.4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恒建达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公司、电网能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韶关供电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恒建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韶关供电局是韶关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10月21日,韶关供电局(发包人)与电网能源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鉴于发包人为建设韶关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有经验的工程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程施工工作,并通过2019年10月9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投标。工程概况:变电部分:(1)犁市(韶关北)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2)500kV库湾变电站保护改造工程。(3)500kV曲江变电站保护改造工程。(4)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工程。线路部分:曲江-库湾线路开断接入犁市500kV线路工程:(1)本工程途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乳源瑶族自治县、曲江区,新建线路路径长度120km,按同塔双回路架设。开断后形成犁市-曲江线路长度为66km;犁市-库湾线路长度为144km。导线采用JL/LB1A-400/35铝包钢芯铝绞线,两根地线均采用OPGW-120复合光缆。在犁市变进出线档采用JLB40-150型铝包钢绞线作为分流地线。(2)本工程跨越220kV通苗线,该线路为武广高铁苗联牵引站供电线路,停电困难,为保证铁路运行安全考虑采用临时转供电方案,新建220kV单回线路1.4km,新建铁塔4基。(3)开断处需拆除原曲江-库湾500kV线路0.15km,同塔双回角钢塔2基。通信部分:(1)变电站配套通信设备工程。(2)曲江-库湾开断接入犁市变500kV线路OPGW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变电部分:变电建筑工程:(一)主要生产工程:主要生产建筑,配电装置建筑,供水系统建筑,消防系统;(二)辅助生产工程:辅助生产建筑,站区性建筑,特殊构筑物,站区绿化;(三)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地基处理,站外道路,站外水源,站外排水;(四)其他费用工程:白蚁防治;(五)大件运输道路、桥涵加固。变电安装工程:(一)主要生产工程:主变压器系统,配电装置,无功补偿,控制及直流系统,站用电系统,电缆及接地,远动系统(含总调、中调、地调调度端的扩容费用),计费系统,全站调试;(二)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站外电源,站外通信;(三)其他费用工程:标志牌安装,拆除工程。架空线路部分:(一)基础工程:基础工程材料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基础砌筑,基础防腐,地基处理;(二)杆塔工程:杆塔工程材料工地运输,杆塔组立(其中:标志牌安装);(三)接地工程:接地工程材料工地运输,接地土石方,接地安装;(四)架线工程:架线工程材料工地运输,导地线架设,导地线跨越架设(其中带电跨越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河流封航),其他架线工程;(五)附件安装工程:附件安装工程材料工地运输,绝缘子串及金具安装;(六)辅助工程:尖峰、施工基面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及排洪沟,基础永久性围堰,输、送电线路试运;(七)其他费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地费(含牵引场地租用费),塔基绿化恢复,跨越铁路补偿费,高速公路补偿费、一、二级公路补偿费,河流封航补偿费。通信部分:变电站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通信设备安装及测试、光缆单盘测试、中继测试、接续、光缆及联络光缆敷设、***管敷设、通道开通及业务接入、割接等;设备、光缆及金具卸车清点、验收及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项目。架空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光缆单盘测量、接续、全程测量;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项目;不包含光缆架设、拆除、跨越及青苗赔偿。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2日,总日历天数520天。合同价格及支付条件: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7527445.45元,投标下浮率3.25%。合同价格和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暂定合同价的20%。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出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发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款按月度结算的方式支付,若进度款与预付款累计已付至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付款方式包括电汇、汇票、支票和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承包人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一月度已完工程量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及结算付款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并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交金额为竣工结算价3%的质量保证***(保函有效期与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致),由发包人负责审查付款条件并办理结算余款的支付;***人在申请工程结算款时未提供竣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或申请放弃质保金支付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以扣留工程结算款的方式支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将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投产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须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相关结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公司、发包人审核。收到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发包人自工程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019年12月20日,电网能源公司(承包人)与**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鉴于韶关供电局与承包人已经签订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地点:韶关市。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特殊构筑物(防洪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及相应区域绿化(含挖、填方区挡土灌注桩、格构梁、钢筋混凝土挡土板及全站锚杆施工,不含站内所有回填区的大边坡(加筋土)及加筋**垫绿化施工);(2)站外水源(含站区水源钻探、抽水泵安装,水管引至水井顶部);(3)站外排水(不含回填区的站外排水系统);(4)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超前钻;(5)站外电源(需考虑永临结合,包含临电T接、拆除);(6)站外通信;(7)地基处理(约60%灌注桩施工,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划分的区域进行灌注桩施工,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调整灌注桩施工区域和比例,分包人负责弃土的外运和堆放场费用,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指定的区域进行弃土外运和堆放,分包人配合验桩及验桩部分的灌注桩桩头破除和砼渣外运堆放,包桩机多次进退场及机械转移费、待机费,包施工场地桩机无法行走时的清淤、排水固结、行走路线铺垫(含施工过程中的临时修路以及验桩修路);(8)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溶洞处理;(9)按照承包人要求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设施(分包人自用临建设施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中)。分包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金额(含税,税率为9%):34018600元,另外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设施固定费用850000元(建设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500kV韶关北变电站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建设设施清单),结算时不再调整。(其中:不含税价为31209724.77元,税金为2808875.23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680372元)。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金:68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本合同正式签订后10天内提交。工期:本分包工程在收到工程承包人通知后10天内进场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1天(实际工期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的支付: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价格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本工程合同价为暂定价,灌注桩施工最终结算价为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2%)×(报价/限价)办理,除灌注桩施工以外的其他施工最终结算价为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4%)×(报价/限价)办理。另外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设施固定费用850000元,结算时不再调整直接加入结算价。由承包人代购的安全文明施工标示牌费用26000元及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费用30000元在分包结算时扣除。对应专业的设计变更及委托工程等签证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协助办理,设计变更及委托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5%)。如有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委托工作,按项目经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确认方式进行结算追加:a.如分包人合同报价中已有适用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b.如分包人合同报价中只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分包人报价中的类似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c.分包人合同报价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或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双方协商确定价格;d.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承包人不予费用调整。工程量确认: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工后7日内。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分包合同价的10%。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且分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支付预付款。分包人每月15日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的进度款申报表、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承包人审核流程完成后45天内拨付进度款。分包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付至85%,余额款项按实际结算金额扣除质保金后付清。支付方式:包括电汇、汇票、支票和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本合同价款支付时,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外,承包人有权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竣工验收: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相关施工过程性资料等)至承包人的时间: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45天内,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扣罚分包人合同价的3‰,在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竣工结算及移交:承包人确认结算价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向分包人支付除质保金外的余额款项。 2020年4月,**公司(承包人)与恒建达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主要内容为: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地点:韶关市。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防洪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及相应区域绿化等;(2)挖、填方区边坡挡土灌注桩、冠梁、格构梁、钢筋混凝土挡土板及全站锚杆(索)施工,不含站内回填区边坡的加筋土及加筋**垫绿化施工;(3)站外水源(含站区钻孔、井坑、抽水泵安装,水管引至水井顶部等设计图纸要求的内容);(4)站外排水,不含回填区的站外排水系统;(5)地基处理(约60%灌注桩),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划分的区域进行灌注桩施工,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调整灌注桩施工区域和比例,分包人负责桩基施工场地内泥浆、渣土、灌注桩桩头破除砼渣等建筑垃圾处理弃土的外运和堆放场费用,分包人自己施工的那部分灌注桩中需要验桩的灌注桩桩头破除和砼渣外运堆放;(6)包机械设备的多次进退场及机械转移费、待机费,包施工场地内桩机无法行走时的清淤、排水、行走路线铺垫,含施工过程中的临时修路以及检测验桩修路,人工机械配合等;(7)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溶洞处理;(8)按照总包的要求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设施(分包人自用临建设施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中)。(9)配合本项目的所有检测验桩工作,桩头开挖、打磨、钢护筒制作等工作。分包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金额(含税,税率为3%):10750000元,另外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设施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总包结算后确定临建费用(建设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500kV韶关北变电站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建设设施清单)。(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10000元)。工期:本分包工程在收到工程承包人通知后10天内进场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1天(实际工期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本工程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为承包人与总包方的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1%)办理。另外建设集中办公区及生活区设施费用在和总包方明确后,在结算时调整直接加入结算价。由承包人代购的安全文明施工标示牌费用26000元及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费用30000元在分包结算时扣除。对应承包范围的优化工作,签证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协助办理,结算时按照优化工程量的30%给予计量。如有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委托工作,按项目经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确认方式进行结算追加:a.如分包人合同报价中已有适用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b.如分包人合同报价中只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分包人报价中的类似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c.分包人合同报价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或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双方协商确定价格;d.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承包人不予费用调整。工程量确认: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工后7日内。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分包合同价的10%。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且分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支付预付款。分包人每月15日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的进度款申报表、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承包人45天内审核流程完成后拨付进度款。分包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付至85%,余额款项按实际结算金额扣除质保金后付清。支付方式:包括电汇、支票和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相关施工过程性资料等)至承包人的时间: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45天内,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扣罚分包人合同价的3‰,在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竣工结算及移交:承包人确认结算价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向分包人支付除质保金外的余额款项。 2020年6月5日,电网能源公司(甲方)、**公司(乙方)、恒建达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一份《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三方委托代付劳务工资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甲方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甲乙双方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乙方为履行工程施工义务,依法将工程劳务作业部分以劳务分包方式委托丙方负责实施劳务作业,乙丙双方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丙方履行工程的劳务作业的义务,由丙方派遣劳务工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劳务作业施工,丙方与其派遣的劳务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月向上述丙方劳务工发放工资;为保证丙方劳务工工资的发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一致同意,乙方委托甲方代付丙方劳务工工资;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委托甲方每月30日前向丙方劳务工支付上月的工资,甲方将设立专用账户用于向丙方劳务工代发工资等内容。 2020年8月27日,恒建达公司(工程发包人,甲方)与东莞专业公司(工程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就乙方承包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1.1工程名称: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1.2工程地点: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坪石村;1.3承包范围:设计图纸部分:边坡支护旋挖灌注桩及工程桩试桩等;1.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以包工包料及所有机械费、材料缺陷修复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保险费)、包施工水电费、包检验实验和交工资料的承包方式,验收合格一切手续。第二条工程进度约定:2.1本合同工期如有调整,以甲方代表书面通知为准。第三条工程质量约定:3.1质量等级: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为验收“合格”,同时满足甲方或监理提出的竣工验收所应达到的质量合格要求。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4.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为含税单价,暂定合同总价为5980000元,(附件一《综合单价表》以现场验收实际结算为准)综合单价不因材料浮动而增加或减少不作调整。4.2工程量计量规则:以现场计量验收实际结算为准,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及其他有效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已确认的有效签证单和有效工程联系单、甲方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单)范围按合同清单计价,合同中没有的项目按签定合同的计价规范计算。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约定:5.1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5.2工程进度款支付:桩基础工程完成甲方支付4300000元(即2020年6月30日前);在2020年9月份支付500000元;在2020年10月份支付500000元;在2020年11月份一次性付清乙方工程款。(前提是收到广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5.3付款方式:甲方将乙方的工程款其中60%转入乙方提供的钢材、水泥和混凝土供应商账户,提供的材料发票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工程款转入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提供1%增值税专用发票。5.4本合同含9%税金。根据5.3条超出或少于税金部分以现金方式增减。第六条争议与解决方式约定:与本合同文件有关的纠纷,由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附件《综合单价表》记载,总价款为5980032.4元。2020年8月27日,东莞专业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签订一份《工程结算单》,双方确认工程量为5980032.4元。 另查明:韶关市供电局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转账的方式向电网能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35129459.4元。电网能源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以转款、汇票等方式向**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33358928.8元;电网能源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根据与**公司以及恒建达公司签订的《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三方委托代付劳务工资协议》共计为恒建达公司支付了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相应的劳务工人工资共计2436542元。**公司在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以转款、汇票等方式向恒建达公司共计支付7500000元,该款项加上电网能源公司为恒建达公司代付的劳务工人工资共计9936542元。 再查明:东莞专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围绕东莞专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恒建达公司是否应向东莞专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二、**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恒建达公司是否应向东莞专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问题。东莞专业公司与恒建达公司均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资质的主体,恒建达公司在承接相应施工工程后曾委托**公司、电网能源公司代付相关劳务工人工资,并自愿与东莞专业公司签订《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交由东莞专业公司承包,通过签订《工程结算单》的方式确认共欠东莞专业公司5980032.4元,此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规定,现东莞专业公司向恒建达公司主张尚欠的2968862.4元,合法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同时在合同中有关于“桩基础工程完成甲方支付4300000元(即2020年6月30日前);在2020年9月份支付500000元;在2020年10月份支付500000元;在2020年11月份一次性付清乙方工程款(前提是收到广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的约定,在东莞专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恒建达公司向其付款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东莞专业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1288830元(4300000元-30111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680032.4元(2968862.4元-1288830元-500000元-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对东莞专业公司超出部分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首先,**公司、电网能源公司均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韶关供电局作为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总建设单位,有权将工程发包给电网能源公司进行具体施工,电网能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公司,**公司在经得电网能源公司的同意后再将部分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恒建达公司,并未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各方之间的发包和承包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其次,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分析,**公司已向恒建达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共计9936542元,该款项金额已超过东莞专业公司确认的恒建达公司尚欠的款项金额2968862.4元,也已超过东莞专业公司与恒建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待**公司支付85%进度款后恒建达公司需向东莞专业公司付清款项的条件,在东莞专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的具体收支情况以及恒建达公司具体付款情况的前提下,东莞专业公司主张**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没有***建达公司的相应款项,依据不足。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实际施工人”是指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建筑分包施工义务的主体。正如前面所述,东莞专业公司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资质的,故东莞专业公司提出的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为此,东莞专业公司主张要求**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粤020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一、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2968862.4元及利息(以128883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6800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给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02.26元,由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拟证明**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电网能源公司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后,依法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恒建达公司,且**公司依法自行进行钢筋建筑材料采购,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法分包的情形。2.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拟证明**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电网能源公司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后,依法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恒建达公司,且**公司依法自行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采购,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法分包的情形。3.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四FB3-19-097B4,拟证明**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电网能源公司签订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文件。4.多次提醒,并催促劳务分包人(恒建达公司)办理劳务合同工作量结算,拟证明通过微信发信息多次提醒,并催促劳务分包人恒建达公司,同时项目部通过发《劳务合同结算催办函》和邮寄书面的方式要求劳务分包人办理劳务合同工作量结算工作,并多次提醒、告知劳务分包人,因此造成拖欠人工费、劳务费引起的劳资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恒建达公司自负,均与**公司无关的提示。5.《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作量确认表、恒建达公司完成的分部分项部分工程劳务工作量结算表,拟证明恒建达公司实施劳务工作过程中,存在转包或再分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约,**公司对恒建达公司此违约行为进行了发函告知、制止,中途恒建达公司退出了施工现场。**公司对恒建达公司完成的劳务分包工作量表,是根据与恒建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开展已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确认工作。东莞专业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2,东莞专业公司不是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3,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通过该证据可以证明**公司与电网能源公司已经完成了结算,结算金额为41432546.03元。从电网能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可以证明电网能源公司仅向**公司支付了35795470.80元,尚欠5637075.23元未付。对于证据4,东莞专业公司不是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5,东莞专业公司不是该结算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恒建达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由于恒建达公司与**公司之间尚未进行结算,且双方对于结算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在此不作审查认定。 韶关供电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上册】》,拟证明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审定金额为363108804.29元。2.《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份,拟证明2021年7月15日,韶关供电局收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冻结电网能源公司在韶关供电局处工程款4761900元、1089650.7元,共计为5851550.7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3.电子支付凭证1、付款凭证1,拟证明2019年12月23日韶关供电局(账号:00-10-0010-1)向电网能源公司(建行广州市西城支行账号440014531010********)支付施工进度款30057287.05元。4.电子支付凭证2、付款凭证2,拟证明2022年2月28日韶关供电局(账号:00-10-0010-1)向电网能源公司(中行广州东风西路支行账号7224********)支付结算款11580000元。5.电子支付凭证3、付款凭证3,拟证明2022年3月31日韶关供电局(账号:00-10-0010-1)向电网能源公司(中行广州东风西路支行账号7224********)支付结算款25830000元。6.电子支付凭证4、付款凭证4,拟证明2022年4月19日韶关供电局(账号:00-10-0010-1)向电网能源公司(中行广州东风西路支行账号7224********)支付结算56588307.14元。东莞专业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但资金被法院冻结并非韶关供电局欠付工程款的合理抗辩理由,**关供电局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可知,其确认尚欠电网能源公司工程款5851550.7元未支付,因此,即便按韶关供电局提供的证据,韶关供电局也应在欠付工程款5851550.7元范围内对恒建达公司拖欠东莞专业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网能源公司、**公司对韶关供电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恒建达公司对韶关供电局提交的证据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韶关供电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供电局提交的证据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电网能源公司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网能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付款汇总表,2.电网能源公司支付给**公司的付款凭证,拟共同证明电网能源公司已经支付给**公司共38295470.8元,远超分包合同价,电网能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均未对电网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电网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电网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在此不作审查认定。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相符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调查询问时,韶关供电局与电网能源公司共同确认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的工程造价最终审定金额为363108804.29元,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韶关供电局共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258946.45元(一审判决确认的金额23129459.4元+2019年12月23日支付的30057287.05元-二审调查询问时各方确认2020年5月22日支付的与本案无关的1927800元)。 另外,韶关供电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结算款1158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结算款25830000元;于2022年4月19日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结算56588307.14元,合共93998307.14元。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04执保707号《保全财产告知书》显示,冻结了电网能源公司在韶关供电局的工程款1089650.7元;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04执保708号《保全财产告知书》显示,冻结了电网能源公司在韶关供电局的工程款4761900元;以上两笔被冻结的工程款金额为5851550.7元。电网能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韶关供电局、电网能源公司均确认韶关供电局也不存在欠付电网能源公司其他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东莞专业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东莞专业公司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二、**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应否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东莞专业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东莞专业公司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韶关供电局作为建设单位,将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发包给电网能源公司,双方签订《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电网能源公司随后将该工程的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公司,双方签订了《500千伏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及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该专业分包符合韶关供电局与电网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可分包范围,属于专业分包的范畴,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随后,**公司又将其中的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恒建达公司,并与恒建达公司签订了《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恒建达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施工资质,且该合同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东莞专业公司上诉认为该合同实际是整体转包并非劳务分包,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根据《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1.7条:“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如下:钢筋、钢绞线、水泥、混凝土等”的约定,双方所涉工程的主材均由**公司提供,东莞专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与恒建达公司并非是劳务分包的关系,而《500kV韶关北变电站工程边坡加固与地基处理施工劳务分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2(2)条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为承包人与总包方的结算审核报告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1-11%)办理。”的内容,该条款约定的结算价为对应分包范围的费用下浮,并非整体合同费用下浮,因此,并不能证明**公司收取管理费,将分包工程整体交由恒建达公司施工。该条款只是双方关于劳务费结算方式的约定。综上,东莞专业公司认为**公司与恒建达公司签订合同并非系劳务分包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恒建达公司将劳务分包合同中的边坡支护桩工程再分包给东莞专业公司,双方签订的《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东莞专业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指的实际施工人,恒建达公司则是违法分包人。一审法院仅以东莞专业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便认定《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站边坡支护桩工程承包合同》有效,进而判定东莞专业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应否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东莞专业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东莞专业公司上诉认为**公司、电网能源公司、韶关供电局均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均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东莞专业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发包人,仅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具体至本案中,发包人仅指韶关供电局,因此,东莞专业公司主张**公司、电网能源公司依据该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而前述司法解释中“欠付工程款”指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的工程款,而非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能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发包人韶关供电局与总承包人电网能源公司在二审调查询问时均确认双方就500kV犁市(韶关北)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最终审定金额为363108804.29元。韶关供电局共向电网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108804.29元(263258946.45元+93998307.14元+被冻结的工程款金额5851550.7元),故发包人韶关供电局不存在欠付总承包人电网能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因此,韶关供电局无须对东莞专业公司承担责任。东莞专业公司上诉认为电网能源公司被冻结的工程款金额5851550.7元不应计算在已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此,本院认为,《保全财产告知书》明确记载冻结电网能源公司在韶关供电局的工程款合计5851550.7元,该工程款属于韶关供电局应支付给电网能源公司的工程款,韶关供电局、电网能源公司也确认冻结的工程款包含在本工程韶关供电局应付给电网能源公司的工程款中,故东莞专业公司认为不应将该工程款计算在韶关供电局已付工程款数额内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东莞专业公司要求韶关供电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东莞专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2.26元,由东莞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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