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298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4785G。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