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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云浮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终1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朋,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行政中心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解放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云浮市云城区司法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新江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丰路3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绮思,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朋诉云浮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强制清表行为案,不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补充查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述称:2018年4月25日,其林地青苗正受到破坏,上诉人当时就在林地上阻止,没有时间到镇政府区接收任何通知。 本院认为:本案属诉征收土地及强制清表行为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朋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云浮市政府征收XX村XX山头地块未拟定、确认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未与上诉人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除上诉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责令被上诉人停止违法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首先,对征地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2017年7月27日,云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甲方)与云城区腰古镇永昌村委会红岩村(乙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上诉人在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签名。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承认其在2017年7月27日已知道涉案土地的征收行为,因此,上诉人于2019年5月11日才对征地程序提出异议,主张被上诉人征收XX村XX山头地块未拟定、确认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已经超过一年。其次,对强制清表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同样,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2018年4月25日其在林地上阻止林地青苗受到破坏,再根据2018年4月27日腰古镇政府对上诉人在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进行清点并制作青苗补偿记录清单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至迟于2018年4月底已经知道了被诉的强制清表行为。上诉人于2019年5月11日才对强制清表行为提出异议,主张强制清除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上诉人停止违法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也已经超过了一年。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补偿方案,而且违法砍伐上诉人地上青苗违法,起诉期限应自腰古镇政府出具《补充领取补偿款通知》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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