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289号 原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街崇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66号。 负责人:***。 原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20KV尖峰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工程)的工程款尾款4000000元(具体以法院委托鉴定数额为准);2、判令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在欠付被告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3、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能源发展公司)订立了《220KV尖峰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称“案涉三通一平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分包单位,对被告能源发展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作为业主发包方的韶关220KV尖峰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及220KV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其中的220KV尖峰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工程)施工。“案涉三通一平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3.1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分包人负责竞争性报价文件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辅助生产工程6.1特殊构筑物(含挡土墙及挡水墙、防洪排水沟、护坡高边坡等);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6.2地基处理(含场地平整即大型土石方、地基处理等);6.3站外道路(含道路路面、土石方、挡土墙、护坡、桥涵、排水沟等);6.4站外排水。6.5***灌注桩验桩(含配合桩基础检验时的土方开挖、桩顶处理等相关工作);6.6包凿桩头清理等。具体件施工图及现场勘察属分包人施工的其他内容。二、分包合同单价(含税)【简易计税】合同暂定总金额(含税,税率为3%)为11063682.76元,(其中不含税价为10741439.57元,税金为322243.19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21273.66元)。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成交通知书;5、竞争性报价方案;6、分包人的报价书;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8、本合同建设工程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原告根据被告能源发展公司的竞争性报价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管理规定》(2013版)编制了竞争性报价书进行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了“案涉三通一平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根据专用条款9.合同价款及调整其中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在原告施工的过程中,被告能源发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共支付了原告工程进度款10793714.45元。2019年11月,案涉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管理规定》(2013版)的规定,对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工程款,应当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对消耗的人材机价差进行调整结算合同总价,对于《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管理规定》(2013版)定额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应当按市场价确定。案涉三通一平工程的人材机价差调整数为300万元,定额外的土方清运工程市场价与被替代工程的定额价的价差为65万元,另外实际税负税率为6%,而不是合同暂定的3%,造成实际税款负担相差35双方争议结算工程价款合计400万元(具体以法院委托鉴定数额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能源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合计400万元。被告韶关市供电局作为发包人,与被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双方制作总包合同结算文件时,利用双方是关联公司的关系,故意违反总包合同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管理规定》(2013版)的规定,不计算调增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工程量定额的人材机价差和定额外替代工程项目与被替代工程定额的价差,有意压低建筑工程的分包结算价意图达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法目的。根据民法典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韶关市供电局应当在合法的总包合同结算价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请贵院依法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其将工程发包给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后再由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转包给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经审查,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的《220kV尖峰变电站工程(三通一平工程)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双方明确约定选择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来解决涉案合同争议。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就履行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至于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发包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的请求,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转包人、违法发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故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能否向发包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主***,取决于其与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其权利基础仍是上述合同关系。若撇开此关系,显然无法单独审理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如前所述,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相应地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在本案单独起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现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仲裁申请,且已开庭审理,故本案应驳回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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