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蒲牌板加工厂

河南省新蒲牌板加工厂与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蒲牌板加工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执行人: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蒲牌板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并仲裁字第6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20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全照
审判员***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