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月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8843号之一 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科教城创研港3A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6-1、306-2、3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1F。 法定代表人季刚。 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7元减半收取1543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