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8843号之一
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科教城创研港3A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6-1、306-2、3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1F。
法定代表人季刚。
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7元减半收取1543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