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447号
原告:湖北赛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追日路**高新产业园B-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赛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赛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赛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湖北赛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