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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637号 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中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