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637号
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中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