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022号
原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件,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