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389号
申请人: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飞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3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3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