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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件与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秦件,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秦件偿还人民币86,249.3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93.7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443.0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凌 祎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胡闻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