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与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38000元,案结事了,若未按协议给付,申请人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将已50800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10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5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