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

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门口。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与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3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本案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
    3、本院通过在礼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法人袁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舒特电梯检测有限公司法院执行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礼泉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5执恢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婵娟